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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機動車信號燈是由紅色、黃色、綠色三個內有自行車圖案的圓形單位組成的一組燈,指導非機動車通行。
1、綠燈亮時,準許車輛通行,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、行人通行。
2、黃燈亮時,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。
3、紅燈亮時,禁止車輛通行。
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,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指示通行。
紅燈亮時,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、行人通行的情況下,可以通行。
1、綠色箭頭燈亮時,準許車輛按箭頭指色色向通色,此時,與其沖突的任何交通流向都應該顯示是紅燈,綠色箭頭方向的車輛有通行權;
2、黃色箭頭燈亮時,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,同時警示駕駛員,可能有與其路線相沖突的車輛,起到警示、安全的作用;
3、紅色箭頭燈亮時,禁止本車道車輛向前通行;
4、箭頭信號燈箭頭方向向左、向上或向下、向右分別表示左轉、直行、右轉。
需要注意的是,以上豎向左轉箭頭信號燈只有在路面專用左轉車道和在“受保護左轉相位”條件下,沒有其他交通流沖突的情況下才能使用。因此,這種三個箭頭信號燈并不適用于“可允許左轉相位”的情況。如果要用只能夠讓三個箭頭信號全部不亮,僅僅由圓形信號燈表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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